借阅制度

1.外借图书

1.1.读者凭本人借书卡可借阅图书3册,图书借阅期限详见读者权限表。

1.2.某种图书如可借复本已全部借出,有预约权的读者可在各借书处办理图书预约请求。

1.3.读者所借图书已经到期仍需继续使用,在无读者预约的情况下,持借书卡到借书处或还书处办理续借手续。

1.4.读者如有过期的图书没有还回,不能再借阅其他图书;

1.5.有非正常原因闭馆,系统将通过“延期还回”功能忽略其日期,即此间的借阅天数为0。但要求读者开馆的第一个星期内

还回所借图书,以便提高利用率;

1.6.读者类型发生变化时,应及时通知响水县图书馆办公室,我馆将做相应调整。

1.7.图书过期、遗失、损坏等,均按图书馆有关赔罚款制度执行。

2.馆内阅览

2.1.读者可以在阅览室内阅览书刊。

2.2.读者未办借阅手续,不得擅自将书刊携出阅览室外,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2.3.阅览室内开架书刊,每位读者每次限取书刊不得超过1册,阅毕应按阅览室规定放回。

2.4.读者须遵守响水县图书馆阅览室管理规定。

3.特殊图书的借阅本馆工具书和特色馆藏图书不外借,读者可凭借阅证或阅览证在室内阅览。

4.解释权归响水县图书馆。


借阅证管理规则

为加强借阅证的管理,维持正常的借阅制度,防止图书丢失,维护读者利益,特制定本办法。

1.借阅证的发放

1.1.新来读者,按馆规定办理借书卡,此卡即为我馆借阅凭证。

2.借阅证的使用

2.1.响水县图书馆借阅证是读者进入本馆以及在馆内借阅文献,进行学习活动的凭证。读者进入图书馆应随身携带此卡,按相关规定使用,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。

3.借阅证挂失及补办

3.1.读者对借阅证要妥善保管。读者借阅证遗失后,应立即到响水县图书馆大厅总服务台挂失并申请补办手续。挂失前所借图书由借阅证所有人承担责任。

3.2.补办借阅证按响水县图书馆相关规定办理。

3.3.换卡。借阅证因损坏致使不能借书的,读者须到响水县图书馆管大厅办理,以保证正常借阅。

4.验证及离院

4.1.为加强借阅证管理,避免给丢失借阅证的读者和图书馆双方带来损失,本馆将不定期查借阅证。

4.2.读者需要退证时,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,并到响水县图书馆总服务台办理借阅证注销手续。借阅证所有者逝世后,由其遗属到响水县图书馆办理还书退证手续。

4.3.读者如不按规定到响水县图书馆办理还书手续,由响水县图书馆负责追回图书或赔偿。

5.违规处罚

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,严禁转借他人,借用或冒用他人借阅证,一经发现即行扣留该卡,并区别不同情况处以罚款。